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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立法者,必立法,但法不可过细,否则便是违逆天道,过犹不及,必当遭受反噬天谴。
对于法所不能控制的范围,再以“德”加以规劝,以教化提升百姓,尤其是执法者的道德水准。
因为有法可依,执法者可以控制的自由裁量权,就会变得很小,也就可以进一步减少人治中“徇私枉法”和“收受贿赂”的问题。
写到这里,秦枫的第二部分,几乎是将治国中的“德”与“法”,“有为”与“不为”又说得透彻无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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